第一條 為健全學生學習輔導中心監視系統運作暨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防範不當使用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檢核作業須知。
第二條 為維護監視系統設備及影像資料之安全與正常運作,本中心工作人員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工作人員對所經管攝影機應進行編號管理,主機或監視器應備有標準操作程序說明,每週至少檢核一次(含以上)。
二、每週應定期作攝影、監視設備運作監看檢查,以確保正常運作。
三、工作人員應隨時檢核設置之攝影機、傳輸路線、攝影角度有無遭施工或人為遮蔽,監控畫面是否清晰及有否遭受破壞。
四、攝影儲存之影像最小保留天數是否達十天(含)以上,視各款現有之硬碟或伺服器而定。
五、工作人員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故障或其他影響運作效用時,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儘速聯絡廠商進行維修或調整事宜,以隨時保持正常運作。
六、工作人員異動時,各項操作說明及檢修維護紀錄應列入移交。
第四條 為有效督導本中心攝影、監視系統運作,確實督促缺失追蹤及改善,中心主管應不定期抽檢本中心監視系統有無正常運作,並即時督促缺失追蹤及改善事宜。
第五條 為確保本中心監視設備正常運作,避免因故障致無影像產生及迅速建立備品機制等,必要時得辦理監視系統設備委外規劃、建置及維護保養事宜。
第六條 本中心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之影像,限由影像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申請,調閱及拷貝錄影畫面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人員填寫「監視系統影像調閱/複製申請單」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進行調閱。
二、經調閱後如需複製轉錄畫面,應經本中心主管核可後方得轉錄攜出,需求單位或人員請自備儲存媒體,並禁止散佈流傳。
三、調閱錄影畫面於一般行政作業時間內實施,緊急情況得隨時調閱之。
第七條 本作業須知由學生學習輔導組負責督導執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作業需求隨時修訂之。
第八條 本作業須知經學生學習輔導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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