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在網際網路使得資訊傳遞益發便捷的今日,利用他人發表在網路上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更使老師的教材能夠更加豐富多元。然而,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作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智慧局曾針對到底學校老師為授課需求的合理重製範圍為何,參考美國和香港的實務,歸納出下列幾項重點,一併提供予讀者參考:
一、基本原則:
二、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蘊藏許多助人的知識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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